被欺侮的政策

大学保留对参与欺侮活动的个别学生和/或团体采取纪律处分的权利. 这种惩戒行动可以独立于州或地方检察机关的行动而采取, 不管这种起诉行动的结果如何. 无论是在校内还是校外,学生、教职员工的欺侮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 州法律规定,如果欺侮被定罪,将受到刑事制裁,这一规定载于第4节.51–4.《电子艺游网投官方网站》第58条,部分规定了与学生有关的内容如下:

A. 被欺侮

欺侮是指发生在教育机构校园内外的任何故意或鲁莽的行为, 由一个人单独或与他人合作, 以宣誓为目的而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或安全的针对学生的行为, 被引入, 加入到, 在…任职, 或在任何组织中保持会员资格,该组织的成员是或包括教育机构的学生. 该术语包括但不限于:

  1. 任何形式的身体暴力, 比如鞭打, 打, 引人注目的, 品牌, 电子令人震惊, 在身体上放置有害物质, 或类似的活动;
  2. 任何类型的体育活动, 比如睡眠不足, 暴露在环境中, 禁闭在一个小空间里, 健美操, 或使学生面临不合理的伤害风险,或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或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活动;
  3. 任何涉及食用某种食物的活动, 液体, 酒精饮料, 酒, 药物, 或使学生遭受不合理的风险或伤害,或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或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物质;
  4. 任何恐吓或威胁学生并使其受到排斥的活动, 这使学生承受极大的精神压力, 羞愧, 或羞辱, 或对学生的精神健康或尊严产生不利影响,或使学生不愿进入某一教育机构或不愿继续在该机构注册, 或合理预期会导致学生离开该组织或机构,而不是服从本款所述的行为;
  5. 任何导致, 原因, 或要求学生履行涉及违反刑法或学生行为准则的职责或任务.

B. 个人欺侮罪

如果某人:
  1. 欺侮;
  2. 引诱、鼓励、指导、帮助或试图帮助他人进行欺侮;
  3. intentionally, knowingly, or recklessly permits hazing to occur; or
  4. 对教育机构中涉及学生的特定欺侮事件的策划有第一手的了解,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特定欺侮事件有第一手的了解,并且故意没有以书面形式向学生行为报告 & 护理服务或其他适当的机构官员.

C. 对欺侮的处罚

  1. 未报告是一种轻罪,可处以不超过1美元的罚款,000, 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180天, 或者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2. 任何根据本条而不会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其他严重罪行,均属轻罪,可处不少于500元或不多于1元的罚款,000, 县监狱九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上监禁, 或者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3.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的其他罪行,如对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属轻罪,可处不少于$1的罚款,000元,不超过5元,000, 县监狱监禁一百八十天以上一年以上, 或者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4. 任何根据本条而引致他人死亡的其他罪行,均属轻罪,可处不少于5元的罚款,000元不超过10元,000, 县监狱一年以上二年以上监禁, 或者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D. 组织欺侮行为

  1. 如果一个组织纵容或鼓励欺侮行为,或者一名官员或任何成员的组合,那么该组织就构成了犯罪, 承诺, 或者该组织的校友犯下或协助欺侮行为.
  2.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属轻罪,可处不少于5美元的罚款,000元不超过10元,000; or, 如果法院认定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 或其他损失, 法院可判处该组织支付不少于5元的罚款,000英镑,不超过因这种损害而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的两倍, 损害, 或损失.

E. 同意不是辩护

在本分章下,被欺侮的人同意或默许欺侮活动并不能作为起诉犯罪的辩护理由.

F. 可获得起诉豁免

在对本分章规定的犯罪的起诉中, 对于被传唤为控方作证并确实为控方作证的每个人,法院可给予对该罪行的豁免起诉. 任何向学生行为部门报告教育机构中涉及学生的特定欺侮事件的人 & 护理服务处或该机构的其他适当官员免于因报告而产生或施加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豁免延伸至参与因报告而产生的任何司法程序. 恶意或恶意举报的人不受本条保护.

G. 关于欺侮政策和纪律组织的通知

德州教育法典第51条.936(c) 要求大学:

  1. 在每学期的前三周,向每个学生分发一份关于规定的摘要 TEC分F章,第37章 (i.e., (本欺凌政策)以及在过去三年中因欺凌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或因校园内外欺凌行为而被定罪的组织名单.; and,
  2. 出版的条款摘要 TEC分F章,第37章,在其出版的任何总目录、学生手册或类似出版物的每个版本中.
学生的行为 & 关怀服务将在其网站上公布组织名单,并在每个长学期开始时向全校发送电子邮件, 以及提醒学生十大电子游艺网站排行欺凌政策的欺凌备忘录.

学生行为及关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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